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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审核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的退还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采矿权价款的退还事宜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基本概况 1、矿山概况 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采矿权原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0002009021120005817,生产规模为1.0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矿区范围由12个坐标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013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40米至20米。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
2、采矿权人概况 采矿权人: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 地址:黑山县八道壕镇; 经济类型:集体企业; 证号:C2100002009021120005817; 3、采矿权价款以往评估史 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曾于2016年4月进行过采矿权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机构: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出让; 评估基准日:2015年6月30日; 评估范围:矿区面积0.0139平方公里; 评估年限:2年7个月(2015年7月1日—2018年1月31日),追缴采矿权价款4年11个月21天(2006年1月11日-2010年12月31日)。 评估动用可采储量:15.09万吨(其中评估期间动用可采储量10.12万吨,追缴期间动用可采储量4.97万吨)。 评估结果:79.75万元(其中评估2年7个月采矿权价款53.47万元,追缴4年11个月21天采矿权价款26.28万元)。 二、矿业权价款退还材料的审核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要求,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关闭手续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共计6项,分别叙述如下: 1、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书 2018年12月26日,采矿权人提交了《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矿山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09021120005817)有效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到期后未再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 3、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2016年4月5日,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辽环矿评字[2016]第C027号),评估结果79.75万元; 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2016年11月22日,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79.75万元。 4、相关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 (1)2016年2月1日,《对锦州市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等34个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5)的审查验收意见备案证明》(锦国土资储备字[2016]002号)复印件; (2)2016年11月30日,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五五勘探队编制的《锦州市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6年度)》及《对锦州市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等33个矿山储量年度报告(2016)的审查验收意见》复印件; 根据2015年度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该年度未生产,开采量0万吨。 根据2016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意见,该年度未生产,开采量0万吨。 根据黑山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关闭之日该企业未进行开采。 2015年至矿山关闭之日共计采出量0万吨。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及证明文件 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2013年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共计2.00万元。 6、政策性关闭矿山证明文件 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文件2017年5月8日的《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凌海市班吉塔镇一煤矿等16家煤矿的决定》,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 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手续的公告》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该矿于2018年完成注销。 根据《锦州市自然资源局 锦州市财政局 关于黑山县水泉煤矿等3家政策性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返还的请示》(锦自然资发[2020]14号),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该矿于2018年完成注销。 三、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2020年3月9日,锦州市自然资源局 锦州市财政局出具《锦州市自然资源局 锦州市财政局 关于黑山县水泉煤矿等3家政策性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返还的请示》(锦自然资发[2020]14号),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79.75万元。 经审核,根据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辽环矿评字[2016]第C027号),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申请退还价款79.75万元中包含追缴临时延续期2006年1月11日至2010年12月31日(4年11个月21天)已动用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26.28万元(追缴已动用可采储量4.97万吨),追缴采矿权价款不予返还。评估期间2015年7月1日-2018年1月31日(2年7个月)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为53.47万元(评估动用可采储量10.12万吨)。根据锦州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缴纳采矿权价款滞纳金的情况说明》,超期缴纳价款产生的滞纳金23.1275万元从返还价款里扣除。应退还给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采矿权价款为30.3425万元(79.75-26.28-23.1275)。 审核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表2: 退还价款数额计算过程表
四、其他事项说明 1、采矿权评估单位评估值是由评估报告评估期间应缴纳价款53.47万元除以该期间对应的可采储量10.12万吨进行计算的。 2、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追缴临时延续期已动用可采储量4.97万吨对应的采矿权价款26.28万元本次不予退还;超期缴纳价款产生的滞纳金23.1275万元在本次退还价款中扣除。 五、审核结论 经审核,黑山县李屯露天煤矿申请采矿权价款退还的材料齐全,符合采矿权价款退还条件。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79.75万元,本次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30.3425万元。 六、审核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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