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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审核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价款退还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的退还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的退还事宜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基本概况 1、矿山概况 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原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0002009061120022264,生产规模为4.0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8月17日,矿区范围由6个坐标点圈定,矿区面积为0.2326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380米至280米。 表1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2、采矿权人概况 采矿权人: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 企业住所: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朴希久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原煤开采。 3、采矿权价款以往评估史 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原名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山城子水晶宫煤矿)曾于2012年6月进行过采矿权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机构: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出让; 评估基准日:2012年4月30日; 评估范围:矿区面积0.2326平方公里; 评估年限:3年4个月; 评估动用可采储量:17.11万吨; 评估缴纳价款的可采储量:27.28万吨。其中评估动用可采储量17.11万吨,追缴临时延续期可采储量10.17万吨; 评估结果:258.02万元(其中评估动用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款为161.81万元,追缴临时延续期采矿权价款96.21万元)。 二、矿业权价款退还材料的审核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价款退还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要求,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关闭手续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共计6项,分别叙述如下: 1、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书 2019年3月5日,采矿权人提交了《采矿权有偿出让价款退还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矿山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09061120022264)有效期限为2013年5月17日至2015年8月17日,到期后未再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 3、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2012年6月13日,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提交了《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山城子水晶宫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鲁大地评报字(2012)第050号),评估结果为258.02万元; 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2013年3月7日,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254.02万元(差额4.00万元为评估费)。 4、相关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 (1)2012年11月23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测技术服务中心编制的《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煤矿)2012储量年度报告》及《本溪市桓仁宏业矿业有限公司等203家矿山储量(2012)年度报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本国土资年储备字[2013]001号)复印件; (2)2013年10月21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测技术服务中心编制的《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煤矿)2013储量年度报告》及《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北山铁矿等189家矿山储量(2013)年度报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本国土资年储备字[2014]001号)复印件; (3)2017年12月,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编制的《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闭坑地质报告》及《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煤矿)闭坑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辽国土资储备字[2018]020号); 根据2012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该年度开采量0.519万吨,2012年5-12月开采量为0.346万吨。 根据2013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该年度开采量1.263万吨。 根据2017年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2014年度开采量0.661万吨。 2012-2014年度共计采出量2.27万吨。 5、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票据及证明文件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表》,该矿山企业应交补偿费5.8514万元,实交补偿费5.8514万元。 6、政策性关闭矿山证明文件 根据《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的决定》(本县政决字[2014]14号),小市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30日对该矿实施关闭。 根据《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返还的请示》(本自然资[2019]134号),该矿属于政策性关闭。 三、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2019年9月27日,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财政局出具《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价款返还的请示》(本自然资[2019]134号),申请退还该矿剩余采矿权价款。 经审核,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算2011-2014年累计动用界内资源储量3.716万吨,与关闭前已动用的可采储量应采用年度报告的采出量不一致。审核建议关闭前已动用的可采储量应以2012-2013年度报告及闭坑地质报告为依据计算退还价款,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136.34万元。 审核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表2 退还价款数额计算过程表
四、其他事项说明 该采矿权价款评估金额为258.02万元,实际上缴财政价款金额为254.02万元,存在差值的原因为缴纳价款时未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7号)中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差值4.00万元作为评估费用由矿山企业直接支付给评估公司;追缴临时延续期的采矿权价款96.21万元为以往延续期间应缴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因此不在本次退还价款评估范围内。 五、审核结论 经审核,本溪满族自治县千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采矿权价款退还的材料齐全,符合采矿权价款退还条件。本次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136.34万元。 六、审核专家名单
山东大地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