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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退还的审核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价款退还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的退还工作,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的退还事宜进行了审核,审核意见如下: 一、基本概况 1、矿山概况 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原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2100002010051120064790,生产规模为20.00万吨/年,开采矿种为煤,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矿区范围由53个坐标点圈定其中:西侧矿区由46个拐点圈定,东部矿区由7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为6.0059平方公里,开采标高为+160米至-313米。 表1: 西侧矿区范围坐标表
表2: 东部矿区范围坐标表
2、采矿权人概况 采矿权人: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住所:本溪市溪湖区;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证号:C2100002010051120064790; 经营范围:原煤开采。 3、采矿权价款以往评估史 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曾于2003年10月进行过采矿权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评估机构:辽宁国源矿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出让; 评估基准日:2003年10月1日; 评估范围:矿区面积6.0059平方公里; 评估年限:8年7个月(2003年10月~2012年4月); 评估结果:236.59万元。 二、矿业权价款退还材料的审核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价款退还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要求,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关闭手续后,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共计6项,分别叙述如下: 1、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书 2019年10月24日,采矿权人提交了《采矿权价款退还申请》。 2、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矿山原采矿许可证(证号:C2100002010051120064790)有效期限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采矿权价款已交至2018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再办理采矿权有偿延续。 3、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及采矿权价款缴纳收据 2012年6月12日,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提交了《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辽环矿评字[2014]第C013号),评估结果967.00万元(其中,本次评估结果为788.10万元,对应可采储量132.15万吨;追缴价款为178.90万元,对应可采储量30.00万吨); 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收据)》,2013年12月31日,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967.00万元。 4、相关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审查验收备案证明 (1)2013年11月,本溪市矿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本溪市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二〇一三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2)2014年11月,本溪市矿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本溪市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二〇一四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3)2015年11月,本溪市矿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本溪市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二〇一五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4)2016年11月,本溪市矿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本溪市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 4、政策性关闭矿山证明文件 根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1月13日的《辽宁省关于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验收情况公告》,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 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17年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变更矿区范围)登记手册的公告》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且现场验收合格。 根据《本溪市自然资源局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返还的请示》(本国土[2019]67号),该矿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煤矿,且现场验收合格。 三、对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2019年9月27日,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财政局出具《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价款返还的请示》(本自然[2019]135号),申请退还采矿权价款。 经审核,《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该矿自2013年10月31日,剩余可采储量132.15万吨。 1、矿山自评估基准日至停产剩余可采储量 根据《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该矿2013年10月31日剩余可采储量为132.15万吨。 根据2016年11月本溪市矿业开发咨询服务中心提交的《本溪市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煤矿)(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截止2016年10月18日,该矿保有资源储量为159.3万吨,其中,6煤层41.07万吨,根据《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该矿设计矿柱损失为8.7万吨,该矿采区设计回采率为90%。则截止2016年10月18日,该矿剩余可采储量: 该矿剩余可采储量=(159.3-41.07-8.7)×90% =98.58(万吨) 2、矿山自评估基准日至停产动用可采储量 根据各年度储量年度报告,经统计,该矿自2013年11月至停产生产动用情况如下: 根据该矿2014年度《储量年报》,2013年11月7日至2014年11月6日,该矿动用可采储量21.2万吨; 根据该矿2015年度《储量年报》,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该矿动用可采储量6.1万吨; 根据该矿2016年度《储量年报》,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该矿动用可采储量5.94万吨;2016年7月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储量未动用。 因此,该矿自2013年11月-2016年10月18日共计采出量33.24万吨。 由此计算的该矿2016年10月18日剩余可采储量为98.91万吨(=135.15万吨-33.24万吨。 3、退出区域内原评估利用的剩余可采储量的确定 根据上文,经比较依据该矿2016年度《储量年报》剩余资源储量计算的剩余可采储量中间存有瑕疵,主要原因是该矿2015年度报告和2016年度报告中均存在矿产资源储量的正负变因素,因此,依据2016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保有资源储量计算剩余可采储量会存在一定的系统误差。 经比较,本次评估依据矿山自评估基准日至矿山停产期间动用可采储量计算该矿剩余可采储量较为客观。 4、退还价款数额的确定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还评估处理公式:应退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退出区域内原评估利用的剩余可采储量/原评估基准日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计算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630.55万元。 审核计算过程详见下表: 表2: 退还价款数额计算过程表
四、其他事项说明 1、采矿权评估单位评估值是由评估报告评估价款除以缴纳价款对应的可采储量132.15万吨来进行计算的。 2、关闭前已动用的可采储量应采用年度报告的采出量,根据13-16年度报告,2013-2016年度共计采出量33.24万吨。 3、该矿评估报告评估价款788.10万元(包含评估费5万元),实际缴纳价款783.10万元。 五、审核结论 经审核,本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采矿权价款退还的材料齐全,符合采矿权价款退还条件。本次核定应退还采矿权价款为586.13万元。 六、审核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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