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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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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局,各市银保监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我省绿色矿山建设,根据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规范,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2020年1月14日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尽职尽责保护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工作定位。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资源环境特点,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督,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引领和带动我省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矿业发展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

    1、示范先行、逐步达标。发挥已纳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矿山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绿色矿山建设经验。新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生产矿山通过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要求。

    2、生态优先、协调发展。注重矿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全省矿业发展布局,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增加资源有效供给,减少生态破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矿业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落实对绿色矿山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不断提高发展水平,营造有利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政策、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切实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4、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各级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银保监、证监部门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协同推进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建设目标

    新建矿山100%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从2020年开始,各市每年组织辖区内有效矿山企业申请列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全面深入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矿业勘查开发布局和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基本形成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步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第三方评估保障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总结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努力形成可推广的制度性成果。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已有矿山积极推动升级改造,逐步建成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二)制定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

    参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结合我省矿产勘查开发现状,制定我省绿色矿山建设考评标准体系。考评标准包括约束条件和评分标准。约束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绿色矿山。评分标准包括:规范管理、绿色开发、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七个基本考评指标,建立绿色矿山建设考评评分标准,作为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主要验收依据。

   (三)建设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

    设立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统一管理、统筹推进,为绿色矿山国家名录管理奠定基础。新建矿山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创建库;生产矿山应编制建设规划申请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申请填报工作。

   (四)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

    建立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统一管理。申报绿色矿山验收后达到绿色矿山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已纳入省级绿色矿山项目库的矿山企业,由自然资源厅按规定推荐至自然资源部纳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

   (五)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一是明确创建主体。为了便于实施和管理,示范区原则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创建主体。县级政府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规划引领、资金引导作用,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动矿业绿色发展。二是满足基本条件。地方政府应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绿色矿业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行政区内应当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且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业秩序良好,近三年矿产资源领域内无重大违法案件。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三是示范带动引领。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辖区要加快推进创建工作。计划创建示范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经初步论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审核后,确定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名单并公告。四是择优推荐主体。对列入示范区创建名单的,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择优选择创建主体,推荐至自然资源部,并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方案》报送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

    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勘查”的理念,树立绿色环保勘查理念,严格落实勘查施工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到依法勘查、绿色勘查。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020年底前,在省级地质勘查项目中选择3个项目开展绿色勘查示范工作,从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全过程进行检查、考核,在成果报告中必须编写环保措施及成效。通过示范项目的开展推动全省绿色勘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落实用矿、用地、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矿业发展水平。

   (一)矿产资源支持政策

    对国家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及省内相关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对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

   (二)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政策

    一是各市在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二是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用地者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等因素,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现弹性出让,并可按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三是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四是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经实地调查后,经专报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财税支持政策

    一是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财政资金。地方在用好中央、省级资金的同时,可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二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山,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绿色金融扶持政策

    一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对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在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二是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及时,与利益相关方互动良好,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绿色矿山企业,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为绿色矿山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注入强劲活力。三是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五是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融资。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确保任务完成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同、政策扶持、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积极推进辖区内绿色矿山建设,确保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强化监督,保证建设质量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已纳入国家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整改,暂停优惠政策,待整改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其从名录库中除名,不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强组织,明确任务分工

    一是按照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省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生态环境、银监、证监部门负责全省绿色矿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推进,制定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组织做好示范项目推荐工作。二是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财政、环保、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提高全民认识,使社会民众了解绿色矿山、认识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参考提纲

          2.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表

          3. 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管理及入库指南

          4.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参考提纲

          5. 辽宁省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

          6.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及入库指南

附件1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矿山名称(盖章)                              

采矿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

(参考提纲)

前言(规划背景、编制依据、规划定位、规划期限等)

第一章  矿山基本情况

第一节  矿山概况(矿山企业简介、交通位置、矿权设置情况

第二节  矿山开发利用情况(开发历史、开发现状、选矿历史及现状

    第三节 矿山生产经营状况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包括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矿山企业可根据自身矿山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建设目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矿山环境灾害应急预警机制等)

第三节  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工艺设备节能、废弃物减排等)

第四节  科技创新和数字化矿山

第五节  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及矿地和谐等)

第四章  重点工程(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年限、负责部门和预期效益等)

第一节  环境治理

第二节  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

第三节  科技攻关

第四节  企业管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组织保障

第二节  资金保障

第三节  制度保障

第四节  监督管理

备注:原则上需要提供规划说明、附图、附表和基础资料汇编。其中,规划说明需阐述规划编制过程;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附件2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

申报表

 

 

 

 

矿山名称(盖章)                              

采矿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基本信息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矿山地址


经济类型


从业人数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矿山规模


生产规模


发证机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采选工艺设备


综合利用情况


矿业权

有偿使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传    真


手    机


邮    编


二、审核意见

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矿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矿山名称: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2.采矿许可证号: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3.采矿权人: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营业执照信息填写。

5.矿山地址:矿山实际坐落位置

6.经济类型: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7.从业人数:截至填表日期的从业人员数量。

8.开采矿种: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9.开采方式: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0.矿山规模:大、中、小型。

11.生产规模: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2.发证机关: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3.矿区面积: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4.采选工艺设备:矿山企业目前采用的采选工艺、设备。

15.综合利用情况:矿山企业目前的综合利用水平。

16.矿业权有偿处置情况:矿业权是否已经有偿处置。

1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矿山企业目前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情况和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附件2

 

 

 

 

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

申报表

 

 

 

 

矿山名称(盖章)                              

采矿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一、基本信息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矿山地址


经济类型


从业人数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矿山规模


生产规模


发证机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采选工艺设备


综合利用情况


矿业权

有偿使用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传    真


手    机


邮    编


二、审核意见

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矿山所在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矿山名称: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2.采矿许可证号: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3.采矿权人: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营业执照信息填写。

5.矿山地址:矿山实际坐落位置

6.经济类型: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7.从业人数:截至填表日期的从业人员数量。

8.开采矿种: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9.开采方式: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0.矿山规模:大、中、小型。

11.生产规模: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2.发证机关: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3.矿区面积:按照矿山采矿许可证信息填写。

14.采选工艺设备:矿山企业目前采用的采选工艺、设备。

15.综合利用情况:矿山企业目前的综合利用水平。

16.矿业权有偿处置情况:矿业权是否已经有偿处置。

1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矿山企业目前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情况,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情况和保证金缴纳情况等。

附件4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矿山名称(盖章)                              

采矿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辽宁省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参考提纲)

一、矿山简介

介绍矿山基本情况

二、评估依据

矿山编制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大行业规范规范解读、《固体矿产绿色矿山建设指南(试行)》、《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等。

三、对标自评

围绕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结合《辽宁省绿色矿山考评标准体系》开展自评,从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矿区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和企业形象等方面评价绿色矿山建设情况。

四、自评估结论

明确说明企业是否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是否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附件:

1. 相关证照复印件。

2.重要管理制度、获奖证书、有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绿色矿山建设前后对比图件,有条件的可提供视频资料。

所有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5

 

辽宁省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


矿山基本信息1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经济类型


从业人数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矿山规模


生产规模


发证机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山联系方式2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固定电话


传    真


手    机


邮    编


 绿色矿山建设情况3

矿区环境

概述矿容矿貌、矿区绿化等方面成效和亮点。

资源开发方式

概述采取的绿色开发方式、先进技术装备应用、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

资源综合利用

概述共伴生资源利用、“三率”指标达标情况等内容。

节能减排

概述节能降耗及减排等方面主要成效。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从科技创新、数字化矿山、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简要介绍。

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诚信、企地和谐等方面的主要做法。

填表说明:1.与矿山企业相关证照保持一致, 从业人数为截至填表日期的从业人员数量。2.按照可与联系人实时联系的详细信息如实填写。3.对照国土资规〔2017〕4号文中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行业标准填写相关内容,文字简明扼要,着重体现亮点与特色。

 

附件6

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库管理与入库指南

按照《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辽宁省绿色矿山项目(以下称“项目库”)的申报、入库、管理等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

(一)申报条件。辽宁省绿色矿山创建库中的矿山企业已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可进行绿色矿山项目库申报工作。

(二)申报流程。矿山企业编写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后,通过登陆 “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按程序进行申报(若服务平台未开通,可直接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二、受理审核

(一)受理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陆“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 (若服务平台未开通,可直接受理纸质申报材料),受理矿山企业申报。涉及到放射性矿产的矿山企业申报,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纸质申报材料。

(二)评估核查。受理申报后2个月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中涉及的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根据第三方评估结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逐级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材料后,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市核意见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不符合要求的,将第三方评估结论及复核意见反馈给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对第三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对评估结果提出意见,申请重新评估。原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收到重新评估申请后,对其再评估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的绿色矿山采取明察暗访、实地检查等手段进行抽查。 

三、公示

对符合要求的矿山企业,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审核意见后,在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入库推荐

(一)入库资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矿山企业,纳入项目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核实,合格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纳入项目库,报送材料原始文件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档备案;不合格的退还给申请矿山企业。

绿色矿山入库资料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辽宁省绿色矿山入库信息表

1

电子扫描件

PDF格式

涉及盖章的页面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2

绿色矿山自评估报告

1

3

第三方评估报告

1

4

第三方评估报告专家组名单

1

5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1

6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

1

7

其他证明材料

1

(二)推荐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选取已经纳入项目库中的绿色矿山企业推荐至自然资源部,申请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

五、监督管理

(一)优惠政策。自纳入项目库之日起,绿色矿山企业享受辽宁省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纳入国家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享受国家绿色矿山支持政策,不再享受辽宁省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二)企业责任。项目库中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发布年度报告,公开相关建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三)社会监督。绿色矿山项目通过相关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受社会反馈与举报,并举报情况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责令企业整改。

(四)主管部门监管。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组织对纳入项目库的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库中绿色矿山进行巡查,掌握绿色矿山建设情况。对绿色矿山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矿山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五)整改与除名。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整改合格后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后,从项目库中除名,不再享受绿色矿山各类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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