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对原沈阳新城化工厂铬渣堆放场地等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了专家评审,综合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决定将原沈阳新城化工厂铬渣堆放场地等5个地块,列入《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告。 

  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将适时对《名录》进行更新,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附件: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19年12月31日更新)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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