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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
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天津、上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要求,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2018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城市房地产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报价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n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我部决定废止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决定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n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n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n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管委(国土规划委、规划局、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提升城镇公共厕所服务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按季度报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展情况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411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了2017年第四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经清理,决定废止《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行政
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水务厅、发展改革委: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协会、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工程造价“放管服”改革,经广泛征求有关省市和单位意见,我部制定了2018年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计划和20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