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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收养登记管理,规范收养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内地居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的,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但是,收养继子女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四条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现就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意义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是解决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的重要举措,是弥补社会救助体系短板的迫切需要,是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发展新路径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环节,事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认定,是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当前,脱贫攻坚已到了决战决胜、全面收官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精准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就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制定本定。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18日 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发〔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

 
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宗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务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民宗局:弃婴是全社会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残联: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自2003年实施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

 
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佳环境,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中国反对拐

 
关于为美国公民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2008年4月1日,美国正式加入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经我部与美国有关方面商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民办函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制定了《特

 
《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作风建设,严厉惩治群众身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农村五保供养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37号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加快提升集中供养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供养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农村五保供养

 
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民发〔2003〕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行为,维护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发布第24号部令,公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