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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31 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李学举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30 号《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 长 李学举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26 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7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部 长 李学举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