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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公安部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76号令《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部1951年7月16日发布)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号,1989年2月1日发布)3、《机动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公安部令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4号1994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现予以废止。

 
关于废止《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和《暂住证申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8号)

现决定废止1993年5月13日发布实施的《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号)和1995年6月2日发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40号)

1995年2月21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3号),现予以废止。 2016年4月22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 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1号经清理,现决定废止1993年9月24日发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公安部令第14号)和1994年12月25日发布实施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废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4 号1999年11月18日由公安部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