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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
(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启动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这是国家在保障基本养老需求以外,为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刚性需求,在社会服务领域首次探索推进社会力量开展普惠性养老服务的一项具有开创性的惠企利民政策举措。专项行动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吸引城市政府和企业自愿参与,扩大普惠性养老的服务供给。 2019年国家对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普惠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申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础上,主
(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n\n目 录\n\n 第一章 总则\n\n 第二章 保护措施\n\
(2014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
(201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