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排序
  • 分类
下半年如何稳就业、促就业?4项举措,点击就看

下半年如何稳就业、促就业?4项举措,点击就看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29日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pdf

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2018〕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关于印发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高级研修项目是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平台,是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的重要抓手。在广泛征集选题、集体审核论证、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2020年组织实施13期高级研修项目。现将《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按计划完成研修任务。各高级研修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研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2020年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  为减轻疫情影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养新型高技能人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9号)等文件,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重点群体,并决定组织高校毕业生2020年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以下简称专业转换培训)。

关于核准组建部分市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函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推动职称评审权限“应放尽放、应评尽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经研究,我厅2020年核准组建部分市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详见附件)。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后要严格按照所核准的评审系列、专业、层级、范围,依据标准条件及规定程序开展好具体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其他评

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20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

关于确定2020年专家服务基层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鼓励引导各类专家人才深入贫困地区、基层一线发挥专长和才智,示范带动服务脱贫攻坚。经各地申报、专家评议等程序,我厅确定了10个专家服务项目计划(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好专家服务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主题组织实施服务项目。要围绕脱贫攻坚和基层实际需求,精心设计活动内容,组织邀请对口专家。要认真细致做好专家与基层单位的对接,为专家助力脱贫攻

关于机构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2020年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2020年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53号)要求,现就机构申请承担高校毕业生2020年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具有重要意义。为扎实做好失业保险扩围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做好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一)关

关于公布2019年辽宁省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和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文旅发〔2019〕24号)的要求,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辽宁省文物博物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选王莉等13名同志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选李蕙等35名同志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辽宁省图书资料系列高级

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辽司通〔2019〕110号)、《关于清理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现行规定的通知》(辽营商小组办发〔2019〕27号)要求,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宣布失效7份文件,废止7份文件。  附件:  附件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名 称清理意见理由1辽劳社转[2003]39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宣

关于开展“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切实把科技人才资源开发放在科技创新最优先的位置,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激励全省广大科技工作者勇攀科学高峰、促进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积极投身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发展实践。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辽宁工匠、杰出科技工作者、优秀企业家奖励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开展“辽宁杰出科技工作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2020年第一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例

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进一步警示和震慑有拖欠劳动报酬倾向的用人单位,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依据《辽宁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辽人社﹝2018﹞20号),现将2020年第一批13起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违法主体全称: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69889R  地址:沈阳市农业高新区辉山街20号  法定代表人:魏振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6日,李某某投诉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

关于公布2019年辽宁省工程系列通信行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19〕48号)的要求,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辽宁省工程系列通信行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选杨晶等3名同志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选辛忠鹏等47名同志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届全省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和《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2号)精神,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依托“辽宁省大学生智慧就业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就业平台”)开发了网上签约功能,现就做好网上签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网上签约有关事宜  1.网上签约认

关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秘发〔2019〕127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为做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函〔20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企业可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三、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助力我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6号)中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由“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微企业”扩展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微企业”,由“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工作的一线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支持东北地区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一)及时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一)及时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财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人力资源局、财政金融局、城乡建设局、社会事业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即将迎来农民工等人员返岗复工和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做好疫情防控和就业工作责任重大。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当前稳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  (一)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

关于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辽人社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辽宁省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人社发〔2020〕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对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不作审批或备案。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指导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制度,完善聘用合同、岗位聘用、人员考核等各项制度,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助力我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16号)中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由“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微企业”扩展为“在我省注册的各类中小微企业”,由“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企业工作的一线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函〔20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有关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企业可逐步推广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三、各市要指导用人单位制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文本。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

转发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严格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开展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具体工作。 二、已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