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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支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政策(试行)

作者:大连市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转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壮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群体,加快构建新区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按照《大连市雏鹰一瞪羚一独角兽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1.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包括:雏鹰、瞪羚、种子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

2.受支持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金普新区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

(2)按照《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建设工作指引》(辽科创办发〔2019〕3号)、《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试行)》(辽科发〔2020〕45号)、《大连市雏鹰一瞪羚一独角兽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要求,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为辽宁省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

二、支持政策

1.给予企业备案奖励。对于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雏鹰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申报补贴。对于首次获得省级备案的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0万元奖励。

2.给予企业经济贡献奖励。对于新区内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实现1倍及以上增长的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年度已获得企业备案奖励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3.给予企业房租补贴。对于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在新区租赁楼宇、厂房作为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按照实际自用面积30%给予3年房租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4.给予企业购房补贴。对于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在新区购买楼宇、厂房作为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按照购房合同成交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给予企业融资支持。鼓励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获得风投、银行信贷的,分别按照投资额的5%和贷款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

6.给予企业研发奖励。实施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根据企业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已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大连市级扶持资金进行1:1配套奖励。

7.给予企业研发项目资金支持。对于瞪羚企业、独角兽 (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参与大连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的,采取市区两级“联合攻关”的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卡脖子项目和科技重大专项按市级资金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区级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和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按市级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区级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对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新区按照年度大连市支持资金1:1给予配套支持。

8.鼓励企业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对于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在新区新建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且获得国家、省、市级备案的,分别给予其牵头组建单位(依托单位)2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鼓励符合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转化或应用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成果,对成果交易受让企业给予技术交易额1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只享受一次。

10.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奖励。对经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和瞪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

1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与国内外高水平专业机构合作,在战略规划制定、商业模式设计、组织架构优化、岗位绩效提升、投资并购咨询、智能化改造等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照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支持企业参加双创活动。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参加成果对接、技术交流等会议、活动,按参展费用(展位费、差旅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单位每次最高补贴 5万元,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包含潜在和种子)企业主办、承办行业高峰论坛,按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产生国际、国内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本政策自2022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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