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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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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厅审查核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的名单予以公布。

核准通过的企业持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新设立企业不需提供)、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厅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领取资质证书。企业需将原资质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受理告知书》邮寄至省政务服务大厅,并注明资质证书邮寄地址、联系方式及联系人,政务大厅窗口负责为您邮寄核准的资质证书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收件人:住建厅窗口。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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