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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享受有关税收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 告 2020年第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 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令第三十八号),促 进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的“双超”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工作,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决 定联合发布“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 名单”(名单附后,共计44家)。 本通告中所称“双超”企业,系简称两批企业,一是在2018 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 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二是在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且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名单的企业。 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信息公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 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接 受公众监督。 “双超”企业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一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 执行标准、是否达标排放等内容。 二、 启动审核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列入名单的“双超”企业, 应当正式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 作,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报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发 展改革委备案。 企业可根据自身技术能力选择自行开展或委托咨询机构开 展审核工作。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应健全清洁生产组织 机构,建立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确保清洁 生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生产工艺简单、能耗低、环境影响较 小的企业,可采取快速简化流程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 地市级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
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法律责任 1. 列入名单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 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 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列入名单的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 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 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特此通告。 附件 辽宁省2019年度第一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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