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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愿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严格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开展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具体工作。 二、已通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备案的企业,将已建立的技能等级认定考试命题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人员名单报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在命题、考务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三、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央企驻连分公司及辽宁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今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执行本《通知》精神。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楠 88139073 市就业服务中心 高洁 84369287
关于在全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抚顺、锦州、铁岭、葫芦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2018〕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方面的主体作用,在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在所申报职业(工种)方面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 (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评价为营利目的,能够按规定足额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部门(以下简称鉴定部门)的监督。 二、评价范围、标准及对象 (一)评价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企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评价标准 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尚无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职业(工种),可由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编制,经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实施。其中成熟的可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作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划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三)评价对象 主要面向本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自主评价,也可面向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受委托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其他不具备评价条件的企业,提供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服务。 三、评价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必备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 2.工作业绩。重点考核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改造和创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 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重点考核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崇尚诚信、正直进取、敬业专注、精益求精、创新务实团结协作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综合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 1.考核鉴定。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考核的方式组织评价,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评价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注重考核内容与企业实际有机结合。 2.综合评审。采用业绩评审、技术攻关、成果展示等方式,对不同类型技能人才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重点向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力倾斜。 3.过程考核。依托工作现场,通过制作产品、完成任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能力进行评价认定。 4.竞赛选拔。对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按规定直接认定相应技能等级。 四、实施程序 (一)自愿申报 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鉴定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附件1); 3.《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附件2); 4.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5.开展企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以及评价标准或评价规范; 6.场地、设施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制度;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名单及质量管控文件等; 能通过网上核验的,可不提供书面材料。 (二)备案核验 各市鉴定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开展文件审核、技术评估、专家论证、现场考察工作。通过核验的企业签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并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鉴定部门书面意见向企业出具备案回执(参考样式见附件5),并按照证书编码规则(附件4)依序赋予机构备案号。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央企驻辽分公司以及我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备案回执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置换备案回执,机构备案号不变,同时不再设定资质有效期。 (三)公布目录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点企业目录(附件6)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央企驻辽分公司以及我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直接纳入各市企业目录,并按属地原则纳入各市监管服务范围。 (四)实施评价 1.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企业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本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报各市鉴定部门备案,内容包括评价条件、评价时间与地点、评价内容与方式、参加评价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监督员安排情况等。各市鉴定部门根据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认定过程进行现场督导。 2.企业要对认定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各市鉴定部门审核,报送具体内容和方式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规定。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企业按照证书编码规则和参考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3.各市鉴定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证书信息上传至省人事考试中心数据信息系统,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后,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信息查询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推进力度,鼓励和指导辖区内企业尽快开展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畅通技能人才发展渠道,不断提高企业技能人才待遇,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各级鉴定部门负责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技术支持和指导以及职业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三)压实主体责任。企业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业等级认定工作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妥善保管评价过程材料、参评档案以及试卷记录等原始档案,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要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四)落实监管服务。各市要采取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开展职业等级认定进行抽查检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移出企业目录。 工作中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 联系人: 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刘超群 联系电话:024-22911276 省人事考试中心 王 伟 联系电话:024-22955819
附件:1.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3.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4.央企驻辽分公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名单 5.我省首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名单 6.备案回执(参考样式) 7.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目录 8.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及制作说明
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 日
附件1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申请表
附件2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板)
一、总体规划 二、组织机构、职责 三、职业(工种)、等级、依据的标准、题库资源 四、评价流程 五、评价内容及形式 六、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兑现措施 七、其他(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内容)
附件3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由1位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含义如下: 一、第1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类别代码。Y表示企业用人单位,S表示第三方评价机构。 二、第2-5位为备案途径代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取值为0000。央企驻辽分公司该段代码数值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其总部备案赋码的数值,为0001-9999,各市在出具备案回执时可不予编写。 三、第6-7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代码,辽宁省为21。 四、第8-13位(共6位)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序列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研究确定并赋码: 前2位01-14依次为: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第3位:1央企辽宁分公司、2省属企业、3市属企业、4技工院校、5行业协会、6其他。 第4至6位按照备案先后顺序赋码。 五、第14-15位为证书核发年份代码。取公元纪年的后两位,例如:20表示证书核发年份是2020年。 六、第16位为职业技能等级代码,取值为1-5,依次表示:5表示五级/初级工;4表示四级/中级工;3表示三级/高级工;2表示二级/技师;1表示一级/高级技师。 七、第17-22位为证书序列码,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年度分等级分布从000001-999999依次顺序取值。
附件4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央企驻辽分公司名单
附件5 我省首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6
关于同意XXX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函
XXX: 你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收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2018〕58号)等文件精神,经评估审核,同意你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构备案号为Y……。
附件:XXX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目录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
XXX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目录
附件7 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目录
附件8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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