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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附件: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zip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发改能源字〔2018〕16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 关企业: 为鼓励大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 用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激励与支持作用,确 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 和发放规范有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大连市鼓励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鼓励大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应 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 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精神,按照《关于下达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用于2015年新能 源汽车第二批补助资金清算和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财建 〔2016〕9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补贴条件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 包括: 1、 专用充电设施:专为某个单位特定车辆,或专为某个住 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公用充电设施:对社会开放,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 电设施。 3、 集中式充电站:在同一建设地点,充电桩数量12个及以 上的集中式充电桩集群(其中,单个充电桩功率须为45kW以 上,且变压器能够满足桩群同时满负荷使用);新征土地,新建 设专门运营电动汽车充电业务的独立式充换电站。 (二)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须符合: 1、 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 国家和我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 开放共享。须实现充电、支付、管理数据的联网和共享, 并有未来接入政府指定信息平台的义务。 3、 承担公共服务。公用充电桩须保持长期公共服务属性; 通过分时共享、限时公用等方式拓展专用充电设施开放程度。 4、 电力稳定接入。须完成接入电网,并配套使用准确的计 电组件。 5、 设立明显标示和指引。 6、 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公用充电桩须具备第三方支付功 能,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三)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企业,须符合: 1、 本办法充电基础设施补助对象为设施投资建设单位,包 括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场地产权业主单位两类。 2、 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在全市范围内累计建设运 营充电桩超过200个;产权业主单位自建须累计投资建设超过10个。 3、 须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 建设运营安全。 4、 专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 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 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业主单位自建的须具备在册持进网作业证 上岗电工不少于2人。 5、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 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 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二、补贴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充电设施投资 3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二)在全市范围内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学校、医 院、公园、体育场馆、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公共服务窗口(包括 水、电、气、采暖、有线电视、联合收费)等主要城市公共服务 单位配套开放停车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充电设施投 资40%的财政资金补贴。各类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详见下表。
(三)对建设集中式充电站,在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
总投资20%的财政资金补贴。 (四)本补贴所指充电设施投资包括形成被补贴企业固定资 产的专门用于充电系统的配电、充电、设施、设备投入,不含土 地、土建及外部公用电力设施等投入;本补贴不与其他政府资金 补助政策兼得。 三、 补贴资金申请必要文件 申请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贴的企业,需提交《大连市电 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和材料: (一) 充电设施完成基本情况; (二) 项目建设方案及投资情况; (三) 有关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四) 接网手续及电费凭证; (五) 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 充电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八) 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告及充电设施投资 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设施、设备投入); (九) 充电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市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四、 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 (一) 专项资金项目采取建成后补贴方式,由充电设施建设 单位于每年2月上旬,对上年度建成投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向所 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二) 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资金申请 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当年2月底前,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 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三)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各地区上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后, 委托有关第三方机构,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完成及实际运 行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对建设手续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形成审 查报告。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根据审 查报告和上述补贴标准,联合制定和下达补贴资金计划。 (四) 市财政局按补贴资金计划拨转年度资金至市发展改革 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要求拨付资金。 五、其他要求 (-)补贴信息在指定网站上长期公开,公开补贴资金申报 投资主体基本情况和补贴资金拨付明细项目及金额等信息,接受 全社会监督和举报。对于1年以内改变用途和功能的被补贴项 目,收回补贴资金;涉嫌骗补、截留等情节严重行为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2017、2018、2019年内建设的有效 项目,其中,2017年项目补贴上报时限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