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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 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囯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和 《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 充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及专项管理特 点,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 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 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2008]453 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 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囯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财库[2009] 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 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 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 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 277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 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 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 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 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 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 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 题)的特点,釆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 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 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 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 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 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 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 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 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 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 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 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 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 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 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 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 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 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 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 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 验收工作。 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 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 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 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 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 (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 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曰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 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 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 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 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 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 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 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 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 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 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 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 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 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 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 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 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 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 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 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 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 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 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 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 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 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 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 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 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釆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 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 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 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 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 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其中课题研究 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 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 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 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 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 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 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题研究及其 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见附表)。 11.基本建设费: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 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 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 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 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 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 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 关支出等。 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 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 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 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 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 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因不 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专项办提出申请,专项办汇 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专项管理经费分为专项领导 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两类。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 与过程评估等工作;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开展与实施重 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 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 673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 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 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联合单位预算编制时应 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 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课题) 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 和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完成预算编报工作,并由牵头承担单位进 行审核汇总。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测算依据。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 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二) 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 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 与把握。 (三)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 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 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 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 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 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测试 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 (五)劳务费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支付 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 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如实编报预算。 (六)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 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 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第十六条专项办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经过项目(课题)评 审,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 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专项办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项目(课 题)承担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专 项办汇总编制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汇总审核 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专项办根据财政部对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 分年度预算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预算方 案,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 第十九条专项办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 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制定项目(课题)拨款计划并报至工业和信 息化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 目(课题)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直 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 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 目预算书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 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及程序 1.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 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项 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 司,属于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项办 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核批。 2. 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 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 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专项办审批,报财政 部备案。 3.设备费的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 备费预算调减,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 出;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 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 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 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 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 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履行调整程序,报专项办备案,并在财 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 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调整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 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三) 自筹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内部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四) 其他来源渠道资金预算调整按照其他来源渠道资金提 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五)需经专项办或者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 事项,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专项办。需报专项办 备案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课题) 实施财务验收审计之前上报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 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 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 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专项的各种经费。 年度决算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专项办。 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 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 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 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清单,报送专项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 部批复。 第五章特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 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特设账户, |